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分別

什麼是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指健康食品管理法所定義者,係具有保健功效而予標示或廣告之食品;

保健功效,是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具有科學證據佐證之功效及經衛生署公告者,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是不是不標示健康食品」,就不用理會健康食品管理法呢?

應視產品所宣稱內容而定。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 ~「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就可規避該法之管理。

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具有衛生署公告認定之保健功效者,應於上市前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使得為之;違反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規定

(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3、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5、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6、核准之功效。

7、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8、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9、營養成分及含量。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二)現行公告可用以標示及宣稱的效果有十三項:

1、調節血脂功能

2、改善骨質疏鬆症功能

3、免疫調節功能改善

4、腸胃道功能改善

5、牙齒保健功能

6、調節血糖功能

7、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

8、抗疲勞功能

9、延緩衰老功能

10、促進鐵吸收功能

11、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

12、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

13、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健康食品」名稱之使用

1個案審查,廠商須提供食品安全、保健功效等試驗證明,目前有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核發證號為衛署健食字第Aooooo

2、於96年12月31日施行,產品需符合衛生署訂定之規格標準,目前有魚油及紅麴兩種規格標準,已核發(衛署健食字第xxxxxx號

3、要有小綠人標誌

                         小綠人標章  

看了健康食品管理法,那如果走一般食品的話,是不是就不需那麼嚴謹了呢?答案是錯的!一樣很嚴,接下來就讓我們看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
有違反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我國在食品
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

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滯、平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1)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4)引用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 ◎◎◎◎◎◎◎◎◎◎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 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衛生署已公告:「自94年4月1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同年7月1日起,食品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也就是根本沒有衛署食字第00000號這種東東,這種證號只用於衛生署內公文用途

如果衛署食字號與食品安全與否無關,民眾如何確認所購買產品為合法安全之食品

◆選購食品時,應看清楚下列標示事項:

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

有無中文標示,是否完整。

看成分內容、品牌、廠商等。

如對產品之成分或標示等有任何疑問,應直接打電話向廠商確認。

◆發現下列任何情況時一定要拒買:

來路不明之食品

無中文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之食品

宣稱各種療效或誇大詞句的產品,如超級、無敵、減肥、增高、壯陽等。另外,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之意見,選購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切莫隨意聽信宣稱特殊功效之食品廣告,才能增進健康。

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看好標題,既然未稱有療效,也未誇大易生誤解,換句話說,就是不要有以上2項的詞句,基本上是都可以用的,因為衛生署的例句太長串,所以就不寫了,免得大家暈頭轉向!舉幾個例子就好:幫助消化使排便順暢促進新陳代謝生津止渴使口氣芬芳促進腸道蠕動幫助骨骼鈣化促進膠原的形成參與能量代謝健康維持

結語:食品有分「健康食品」以及「一般食品」,健康食品就要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走,一般食品就要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走,只有健康食品可以提及那13項的療效,其它一律涉及療效的食品都為不法,這樣了了嗎?整理好久,手快脫臼了!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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